当申请办理
离婚诉讼并进入司法程序进行
公开审理时,应携带以下相关文件:
1. 离婚诉讼过程中,请求方及异议主张方都需至法院出席法庭审判,此时需要带上他们的
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
若身份证原件丢失,也可以凭借
临时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资料来支持其要求和反对。
2. 除了必须要具备的身份证件外,对应
诉讼案情的需要,
当事人还需要进一步出示与特定案件紧密相连的,具备
法律效力的相关
证据供法庭参考,以辅助证实其提出的
诉讼请求或驳斥对立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