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物权的请求权通常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附条件或期限的返还财物请求权;
其次是
排他性地排斥他人对自己享有物权之标的实施妨害行为的请求权,也即排除妨碍请求权;
此外还包括消除可能危害到本人权益或者他人财产安全等方面危险的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
最后是通过修理或更换等手段尽可能地使已被毁损的特定物恢复原有的状态和功能的请求权,即我们常说的
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当合法的物权受到损害时,要求
侵权方依法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即我们所讲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