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恰当的理由,
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延期,但是,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应依照以下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当申请人接获明确的书面通知后,倘若未能给出适当理由而选择拒不出席或未经
仲裁庭许可而擅自中途离场,则可被视为自愿撤回
申请仲裁;
同样地,被申请人在接到明确的书面通知后,倘若未能给予合理解释而选择不亲自出席或未经仲裁庭授权而擅自中途离开,仲裁庭也将会按缺席情形裁定结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