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继承之
转继承的时效限制规定为六十个自然日。
转继承,即在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逝世之后,遗产具体分配实施之前,因某些原因导致继承人未能实际取得遗产且随即去世或被
宣告死亡,则其所应
继承的财产份额将依法转为由其
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自继承之始,若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的处置和分配前,以
书面形式正式表达出
放弃继承的意向;
反之,如未有如此明确的表述,将被视为已经接受继承。
接受遗产
遗嘱的
受遗赠人亦须在了解其有权获得遗赠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采取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书面行动;
对于到期仍无任何表示者,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接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