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特定范围内的
债务可视作夫妻共同的债务,并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在夫妻双方均已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人尽地承认等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若所负担之债系夫妻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实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亦可作为夫妻共同的债务来对待;
3.倘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但有
债权人证明此等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项目上的,同样可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