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
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如车主已经投保了强制性的
汽车保险,那么他应当优先且无条件地在所投保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并未涵盖肇事逃离这一行为。
因此,只要
逃逸案件中的损害结果处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该项保险便理应履行其
赔偿义务。
这恰恰体现出了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首要原则——即保险先行原则。
唯有坚持并贯彻这一原则,在驾驶人员发生逃逸现象时,才能够有效迅速地补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