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作为
抵押物的股票是可以再次作为
质押物的,这仅需获得出质人的明确同意即可。
然而,若在质券继续有效
存续期间,质权人未获出质人的同意便擅自处置
抵押财产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是未经出质人许可的情况下变更
质押而导致财产遭受损失,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