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债务承担的安排,是指在夫妻婚姻生活终结之际,夫妇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包含有针对
债务责任履行者的相关约定。
然而,此类约定对于
债权人并无约束力。
夫妇双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实现了债务在两人之间的划分,但这仅在他们自身间具有法律效应,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并不具备权威性。
因此,债权人依然遵照
法规及
合同条款,有权同时将这两位前任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来维护自身权益,主张其应有之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