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改装过程中引发的
交通意外事故中,若因本次事故给他人带来了相应伤害与损失,那么转让人及
受让人均需对受灾方付出
连带责任性
赔偿。
涉及到的受损人员
人身损害部分,应对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补贴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同时还包括由于工作耽误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部分都应纳入计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