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签约的格式同样被认定为书面式的,且电子邮件在此也可被视为电子契约。
签约双方在制定合同时,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一些特殊的方式。
其中,书面形式涵盖了以纸质或电子媒介为载体的一切文件形式,例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等。
而对于诸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之类的数字信息形式,它们虽然不能直接展现出所载之实体内容,但只要这些信息能有形地承载其原本含义,并且能够在需要时随时进行检索和查阅,便可视作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