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未检验或者检验过期仍在路面行驶的
机动车辆,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该辆汽车,然后要求驾驶人提供与其驾驶证相应的车辆牌照和汽车标识,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汽车手续补办以满足相关
法规的要求。
根据我们国家交警部门的法定权力,他们也有权利依法对违规者实施
处罚。
驾驶人如果能提供出与驾驶证相对应的车辆牌照和正确标识,或是成功补齐了车辆手续,那么被扣押的车辆将会立即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