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受
债务偿还责任的并非债权方而是债务方。
若债务方无法按期清偿债务时,则由
担保人履行债务代偿义务。
担保人为后者代为清偿后,可依法向债务方进行债权追索。
然而,倘若担保人承担的仅为一般性
保证责任,当主
合同法律事务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对
债务人资产依法实施
强制执行仍未获足额款项之前,该担保人享有拒绝偿付债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