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未缔结正式婚姻关系而生育子女的情况下,
退还彩礼的义务并非必然要求。
关于女方可不予
返还彩礼的情况,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虽未注册成婚,然而已经长期共
同居住达两年或更久;
(2)男女双方未进行正式登记
结婚,尽管在一起居住时间较短,且尚无子女降临,但已有怀孕迹象;
(3)女方所收取的
彩礼已然完全投入到家庭共同消费当中,如日常开销、居住条件改善等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