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男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女方归还其之前所支付的
彩礼;
然而当除上述情形外,即使男方希望女方归还彩礼,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女方主动提出且自愿执行。
这些情形具体如下:首先是在双方尚未正式办理婚登手续的情况下;
其次,如已依法进行婚登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最后,即属于在筹备婚礼期间,男方对女方支付了大额金钱,从而致使男方的财务状况趋于恶化,甚至影响到其日常生活品质。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假如要适用本条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作为判断依据,那就必须以双方最终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