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父母
遗嘱之有效性与否,通常需考虑以下两大要素:
首先,遗嘱在实体上须满足一定条件,即:
1.遗嘱之人必须具备全面的
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完全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3.遗嘱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且亦无生活
收入来源的
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遗嘱所涉财产应为遗嘱人的自有财产;
5.遗嘱内容不可触犯社会公众利益与社会道德规范。
其次,遗嘱还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手书写,并亲笔签名,同时必须注明
立遗嘱之日期及时间;
(2)
代书遗嘱必须有至少两位
证人在现场目睹全程,由其中一人为遗嘱代拟人,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所有在场
见证人共同签署,注明立遗嘱之日期及时间;
(3)
打印遗嘱需有至少两名证人现场见证,遗嘱人和证人应分别在遗嘱材料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代与月份;
(4)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同样需要有两位证人到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或录像记录中留下他们的姓名或肖像信息,同时记明订立遗嘱之时月;
(5)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有权设立
口头遗嘱,但该口头遗嘱亦需有两位证人见证。
当紧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若能以
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方式重新设立遗嘱,原先的口头遗嘱将失效;
(6)
公证遗嘱则需由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