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被正式
批捕开始计算,通常于两个月内接受法庭审判。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各人
民法院在收到并处理完
公诉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必须宣告判决结果,而此类案件最晚的审结时间则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那些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恶性案件或涉及到复杂附属
民事诉讼的案件而言,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提及的其中任意一种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批确认之后,可以相应地延长审判期限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