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行为与合法婚姻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针对在此期间一部分人的
工资薪酬、业绩奖励、生产和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通过
继承、
赠予等正当程序取得的合法收入,理所当然地归属所有者个人控制及运用。
在这一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共同购买资产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取相应的收益,若查证确属风险按份分摊式共有,那么应依照各方的投资额度来进行公平合理的切割分配。
然而,若经查实为共同处置型共有,则意味着共同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如果难以明确属于哪一类型的共有,可判定为风险按份分摊式共有。
若仍无法确认投资额度的具体比例,便视为等比例共享。
至于对于
共同财产的分别,如有相互达成共识的协议,便依据该协议进行处理;
若缺乏这样的协议,便需根据等分数目原则去做安排,同时也要考虑到每个共有者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关怀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需求和实际状况。《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