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债务的具体实施目的及其性质,可以明确区分出
个人债务与
共同债务两个不同
类别。
即若夫妻两人在签署债务协议时共同签名,或者是在另一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进行正式确认,意味着双方对该笔债务都有共识,那么这类债务便被认定为
共同财产。
另外,因为债务是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所需,或者为了支持共同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所以此类债务也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是一方在
结婚前形成的债务,或是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担的资金需求超过了家庭通常生活及必需品的范畴,这种情况下,这些债务则会被认为是个人责任,而非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