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多份
遗嘱且其具体内容存在冲突时,应以最晚形成的遗嘱作为首要参考规范。
在《
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具有公信力的
公证遗嘱所产生的约束力是其他普通遗嘱无法比拟的。
然而自,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在对待
遗嘱继承问题上,严格遵守并贯彻了人性化的
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明确声明各种不同类型的遗嘱都应该平等地享有
法律效力,彻底撤销了过去公证遗嘱优先的传统做法,使得最新产生的遗嘱享有优先适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