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历经长久历史演变,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法律效率。
一份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必须具备准许进行该
民事行为的相应法定资格。
我们知道,合同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有了确定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享有此项权利。
其次,进行意思表述时,必须表达真实的意愿,这一点是指表意人亦即意思表示的实施者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必须最真实地反应出其心扉深处的内心效果意义,明确表现出表意人的内在意志与其所需表达的外在意思相符合。
第三,急性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要求,不得触犯公序良俗之准则。
口头形式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是指通过直接对话或借助现代通讯工具如电话机等方式来相互磋商并达成协议来缔结合同。
这种合同模式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广泛运用,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在自由市场购买蔬菜水果、在大小商铺选购衣物等无一不是如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