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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给小三送车又送房,老婆是否只能“人财两空”,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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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12
依据我国最新出台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理权具有平等于等的地位和分量。
换言之,在涉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置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共同作出决策,不得由单方独立进行。
与此同时,《民法典》亦明文表明,我们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该坚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准则,倘若出现既粗暴剥夺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又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况,那么向第三者做出的任何赠予都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因此,鉴于身为准配偶关系之一方,我们完全有权对此类行为发起质疑、主张其为无效,并通过法律诉讼管道,争取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或机动车予以归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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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的计划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全面推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规定的下限值。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进度和作业环境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使用项目、投入计划。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措施费,并要求对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阶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三)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及时间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并向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附件一)和存款凭证复印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及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办理安全受监、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和施工单位向市、县(市)建设安监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足额支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通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 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费。评定合格的,安监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 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 (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3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 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 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从专用账户支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向安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 (二)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所发生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将强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从施工单位未拨付费用中列支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费,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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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多发生在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时。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 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检算,严格按设计进行安装,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者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设置防护网等防落设施。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大桥墩身施工模板、脚手架及支架均采用缆风绳加固;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 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预防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5、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六级以上大风,为确保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应停止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高空坠物预防措施,并符合JB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实行三级管理。 7、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拆施工方案,设备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阅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方可实施。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8、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必须灵敏可靠,楼层门必须设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防护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必须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箱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施工外用电梯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楼层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 9、其他高空坠物预防措施:如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种临边防护,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闭必须严密。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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