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撤销协定书的时效期限,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为期一年。
撤销申请的时效从权利人得知或者应该了解到有撤销事项的日起开始计算,不受其他相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因素的影响。
然而,如果自
债务产生之日起到第五个年度结束时仍未行使
撤销权,则此项撤销权将归于消失。《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
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