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门面房因
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的补偿是直接提供给经营者的,具体的
补偿金额则根据房屋在征收之前的经营收益状况以及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
关于门面拆迁的相关
赔偿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产价值赔偿;
2. 设备设施的赔偿;
3. 停产停业的赔偿;
4. 搬迁奖励的赔偿;
在此拆迁过程中作为
承租人的广大民众有权主张如下几点权益:
(1)当面临拆迁租赁房屋的情况时,他们有权要求出租方与拆迁方签署
产权调换的
拆迁协议;
(2)若在
出租人与
产权人之间签署的拆迁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承租人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宣告该份拆迁协议无效;
(3)承租人有权就
拆迁补偿事项与其出租人和拆迁方进行平等协商,以便签订最终的拆迁协议;
(4)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承租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
申诉,寻求他们的协助和调解;
(5)若承租人对于拆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发起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6)如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
行政处罚存在不满,同样可以通过类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7)如遇到
拆迁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的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主管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8)对
强制拆迁的决策,承租人亦可通过
司法途径或行政程序申请救济;
(9)除上述内容外,作为承租人理应享有的其他权益均包含在内。《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