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法定继承制度,可
继承之遗产范围包括:
第一,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收益;
第二,被继承人所有且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储蓄以及日常生活用品;
第三,被继承人所有的林木、畜牧及家禽;
第四,被继承人所保留的文物及图书资料;
第五,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公民所有之生产资料;
第六,被继承人享有
著作权及
专利权中
财产权益部分;
第七,由被继承人合法持有的其他各类财产。
在
遗产继承过程中,同一个
法定继承人口号的
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份额一般应保持均等原则。
对于生活条件较为艰难、缺乏相应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
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得到特别关照与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