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拒不执行裁定罪的
自诉案件之
立案事项,其具体规范应如下所述:
z1.需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被告面临着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以及
财产权益,构成
刑事犯罪的实质性要件;
2.在执行义务人为申请人曾经
报案过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其进行惩处的情况下,亦可提起自诉案件予以追究其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
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