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通常情况下无需将
彩礼、三金以及其他婚礼用品归还给对方。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
当事人则有权主张偿还彩礼:
首先是在双方已经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曾共同生活过;
其次,男方在婚前以彩礼形式给予女方支付,进而导致其自身的生活陷入极度贫困境地。
尽管符合上述两种退还彩礼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彩礼能够全额如数归还。
人
民法院在裁决确认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时,常常会参考双方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嗣、财产的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状态以及彩礼金额的大小、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中斟酌决定返还的具体比例数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