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都是在他们决定结束双方婚姻关系并执行
离婚程序后,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割规定的。
令人瞩目的是,这种涉及到夫妻俩
共有财产关系的决策背后,不仅与婚姻正式身份地位存在紧密联系,更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刻,分割部分的共有财产变得尤为棘手且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亲属家庭篇”特意针对
离婚财产分割制定出以下
基本原则:
若在
离婚过程中,夫妻俩关于如何处理共有财产方面未能达成共识或者无法协商解决问题的时候,诸位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法条,通过
诉讼方式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寻求帮助,并由此获得公正且合法的裁决结果。
例如,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充分商讨后作出初步决策(这被称为“双方协议”);
反之,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时,人民法院便依据财产实际状况、尊重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妇女权益的等要素,将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进行最终裁定的决定。
特别在农村地区,《民法典》亦指出了,对于已婚夫妇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等事项,理当维护并保障其不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