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执行上述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若
当事人欲请求举行
听证会,需于接到行政机关通知(通常为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为了确保听证会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需提前七日将听证所需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员等相关事项通知参与方主体;
3、该环节将由行政机关专人主持,主事人需要从非案件调查团队中挑选出来;
如当事人对主事人与本案存在直接
利益冲突之嫌疑有异议,有权向主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4、其余有关程序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