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自行
清算,或是在
债权人提出请求时,经人
民法院批准后,
委派清算人员进行清算工作。
在完成了全部清算流程之后,无论投资者或由人民法院选定的清算员都应撰写清算报告,并需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前往原登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注销登记事宜。《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