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寻求
转租房源时,首要步骤是先向出租方(即原始业主或大房东)明确询问其对该房产的租赁权转让是否有异议。
若出租方表示反对或不认可此类租约转让行为,那么他们便拥有单方面宣布解除原租赁合约的权利。
其次,需要核实
承租方(即转租方,也称
二房东)所剩余的
租赁期限。
当承租方对房产的使用期限已超出其实际剩余周期时,我们应该协助并促使承租方同出租方重新协商和确定新的租赁期限。
以上这些都需要以严谨、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去完成,以
保证整个过程的
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