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因饮酒驾车引发事故的情况时,商业性车辆保险通常是拒绝对此进行理赔的。
根据现行的各类
保险法规所确定的原则来看,对于因饮酒驾驶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
财产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予提供
赔偿服务。
同时,公路交通管理强制保险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是驾驶者在处于醉酒状态下
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在该类情形中,保险公司将会在此次公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强制性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伤员的紧急救治费用,并且还拥有向
肇事方行使
追偿权的权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