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出现极为严重的拖欠
农民工薪酬的不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有权将其向全社会公之于众,实施有效的惩罚措施以遏制此种现象。
若形势紧迫可考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公共场合,向新闻媒体公开披露这一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持续性的拖欠农民工薪酬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相关行政部门应该根据相关
法规,将存在此类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薪资事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以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纳入到拖欠农民工薪资信用缺失的联合惩戒目录中,并基于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金融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优秀评定以及交通出行等多方面进行合法合规的限制。
至于拖欠农民工薪酬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目录所应达到的具体标准,须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制定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