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驾驶员选择投保强制保险,应先行依据
交强险额度履行赔付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免责事项中并未涵盖
肇事逃逸的情形,因此,只要肇事行为发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相关保险公司仍需承担
赔偿责任。
这正是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
唯有秉持此此类先原则,才能
保证在发生机动车驾驶人员
逃逸等严重情况时,能够迅速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经济伤害,进而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