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有权选择是否放弃
代位继承权。
当
继承正式启动后,应由
继承人明确表达其是否愿意继承遗产。
如果继承人选择不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以
书面形式清楚地表述出
放弃继承的意愿;
若未有任何表示,则将被视为已默许接受了
继承权利。
同样,受遗赠者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后,也应有义务在六十天内表明他们是接受这份馈赠还是拒绝接受,且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如
逾期仍无表示,则可视为自动放弃接受遗赠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