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按时如数支付给员工应有的
劳动报酬,则需接受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强制命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费用,以及
经济补偿等相关款项;
若实际所获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便需要给予其不足部分的补偿;
逾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判处用人单位按照应付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幅度,额外向
劳动者增加相应的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