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负着
债务偿还义务的乃是负债方即
债务人,而非
债权人。
若当下债务人因经济上的困难无能力还款时,则需由
担保人代为偿还此项债务,然而在担保人还款完毕后,他是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担保人为一般
保证责任,当主
合同纠纷在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之前,该担保人依然享有权利去拒绝代替债务人进行还款工作。《
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