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祖父或祖母享有
孩子的抚养权利。
通常情况下,为子女负责的主要执行者是父母,他们作为孩子的首要
法定监护人承担着相应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父母去世或失去了
抚养孩子的能力又无支付
抚养费用的经济可能时,那么这便延伸至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以及兄弟姐妹等
直系亲属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赋予的法律框架,当有生存能力的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拥有配偶已经离世或者无法再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便需要尽负起抚养孙辈的责任。
同样地,若孙辈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和道德责任感,那么就应对已经亡故或
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履行
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