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所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必须是双方
当事人在同一份双务合同中均承担了相应的
债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依次履行各自的义务;
再次,必须存在先期
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最后,先履行者所应先行履行之债务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