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协议中的
代位权亦称为“
债权人的代位权”,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得适用。
具体而言,当
债务人未能及时充分地行使其对于第三方(即“
次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权益,以至于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权益,债权人有权自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这些权利。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具体
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需要实际拥有某些法定权益;
再者,债务人需要怠于行使这些权益;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益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已到期债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