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普通
合伙企业奏效过程中,若因
合伙人非蓄意或严重疏忽所导致的
债务,则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制的且彼此负有
连带责任的债务偿付义务;
反之,若是由于个别或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债务,那么存在不当行为或重大失误的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的且具连带性质的清偿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需用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来承担偿债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
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