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订立
协议离婚契约之时,若无要求对方负担
抚养费用之权益,则在
离婚得以正式生效之后,
当事人仍有权对此予以变更。
作为子女的
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向未负担
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提
起诉讼,恳请其承担与孩子相关的抚养费用。
关于抚养费用数额的增加问题,这必须具备特定条件才能实现。
一方面,如遇物价波动及因生活需求发生显著改变而使原判定数额无法满足子女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形,子女有权提出增加抚养费用;
另一方面,若子女有意升入高一级的教育机构进行深造或者现实生活中费用超支远超出原定抚养金额的范畴,也同样具备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资格;
再者,除非子女患上了
重大疾病,且抚养义务人在支付所有相关治疗费用上存在困难;
又或是可供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财务状况稳健增长,以至于子女与其现有的生活水平产生巨大差距等等特殊情况出现,否则不能随意更改抚养费用的预定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