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具备为他人
债务提供
担保并充当保
证人的资格。
有关
保证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
一般保证;
二是
连带责任保证。
当作为
债务人的被
担保人未能切实履行债务义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此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
保证责任的,便是我们通常所言的一般保证。
而当保证人和被担保人为
债务承担着相互关联、性质上相连贯且补充的责任时,即构成了连带责任保证关系。
当双方在订立的
保证合同中,对于其保证方式未作任何详细或是明确的约定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以一般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
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