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租未满之际提出退租要求,此举已构成违背租赁合约之义务,根据
租赁协议中的规定或现行法律
法规,相应承担
赔偿责任。
作为一般情况,如业主方提前终止租约,租房押金将不予退还。
然而,若租赁协议中并无明确界定押金属性或使用规则,则押金可暂视为租赁预付款项,无论何种情形均须归还。
在缺乏明确约定押金属性的基础上,押金的功能实则是为了
担保住户不会对出租人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造成任何损害。
因此,当租赁期间存在此类损害时,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关损失费用,待扣除该部分损失之后,其余款项仍需退还给业主。
若租赁期间并无误导性损坏发生,那么在租赁期结束or双方同意
解除合同时,业主应全额按照押金金额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