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质权人尚未获得清偿时,其行使质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质物本身的特性并选择最为适宜的措施。
具体而言,针对流动资产,可以采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办法进行处理;
至于权利证明书类型的质物,则适合采取兑现、提取货物、拍卖、转让等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加以处置。
当质权人以这些方式处置了质物之后所获取的价款将被用于支付
主债权以及相应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
物管理维护费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若质权人在行使质权过程中与出质人产生
纠纷,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
诉讼、仲裁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对于提
起诉讼的情况,质权人既可以同时对出质人和担负出质债权的
债务人提出起诉,也可以选择仅起诉在出质债权中的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