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情境下,这种状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第六级境内,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工伤产生的
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而引起的住宿餐饮费用,路费;
与之相关联的康复训练所必需的耗材费用,停工期内的平均报酬,以及对患者的照料和
护理费用,均由雇主承担。
对于无法适应正常工作的患者,雇主将按照每月的正规比例支付
伤残津贴:
医疗良好的职员为个人薪资的70%,医疗较重的员工为个人薪资的60%,同时要求雇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他们缴纳所需的
社会保险费。
具体而言,如果实际伤残津贴与地方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较大,则由雇主负责扩充。
根据工伤职工自身的意愿,该职工可以选择与其现任雇主终止或终结工作关系,并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医疗
补助金,同样由雇主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关于涉及交通事故的
六级伤残赔付方面,该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以及营养补充在内的所有可能属于治疗与康复途径的合理支出,以及由于非因工伤原因导致的日常工作收入损失。
对于因伤致残者,还须额外
赔偿其所需用到的辅助器材使用和组装费用,以及相应的残疾
补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