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法律赋予了
当事人诉权以保障其利益。
具体来讲,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任何一方均可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分割
共有财产:
第一种情况即那方存在故意隐匿、擅自转移、肆意出售、恶意损毁、浪费以及擅自虚构夫妻共有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便是造成了对
夫妻共有财产权益的严重损害。
对于实施以上两种行为的人员,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对严重损害权益的行为进行分割。
针对已经完成的隐藏、转移、出售、破坏
夫妻共同财产及虚构
债务行为,可以考虑对具有这类行为的人施以此限制性措施,那就是降低他们分配
夫妻财产的份额或是完全剥夺其
财产分配权。
更进一步地说,如果
婚姻破裂之后,另一方发现有类似上述行为者,同样也有权利向法院提出
诉讼,希望能再次重新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