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明文规定,当
行为人盗取他人
信用卡并擅自使用时,将被认定为构成
盗窃罪行。
而对于
窃取任何公共或私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多次实施
盗窃、入室行窃、携带危险物品进行的盗窃及掳掠式的盗窃等这些
违法犯罪活动,法律会对其施以严厉惩罚力度。
具体而言,一旦上述各种盗窃活动涉及到的财产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例如较大),或者属于“多次”、“入户”、“携带
凶器”等特定类型的盗窃行为,那么将会面临的
刑罚可能包括:
有期徒刑三至十年间,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额外缴纳
罚金;
如果情况更为严重,可能会判处三年之上乃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按照情况是否严重额外缴纳罚款或者没收所有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