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
遗属监护权的担当者应为未担任直接的孩子养育责任之方。
探访权在此涵盖了未足成年子女的探视与联络、会面和交流、相处以及短期间内共度的权益。
这种权利所产生的特定时间段是
自离婚之后。
在
离婚之前,作为父母,他们
存续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and给予子女适当的关爱与教诲,而探访权益的相关问题并未成为实际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