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相应价款。
所谓价款乃指买卖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确立的针对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实质性交换之物。
依据签订开始时双方之间约定的规矩,买受方有责任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向出售方支付对应的价款,这无疑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义务。
2.接受并保管好标的物。
在出售者履行完交付义务的前提下,买方有责任以及义务,以快速、及时地方式接收完整的标的物及其所有相关明示或暗示的权力证明和象征。
3.承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与通知的责任。
在购买行为发生后,买方有权在双方的协议达成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内,依正常的商品检验程序,对所接收到的标的物进行全面且详细的检查。
倘若发现在标的物中存在应由出售人负责保质保量的瑕疵现象,需采取妥善措施保管好瑕疵一方,同时要及时并且详细地将情况通知给出售方,以便于双方更高效地处理后续事宜。《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