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作战案件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体系,它包容了诸如
犯罪集团等具备严密组织结构的作案方式,同时也涵盖了那些虽然整体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尚未到达犯罪集团标准的作案行为。
而针对联合犯罪期间各个参与者发挥的角色与作用,可以通过区别主要罪犯及其从属的方式来进行识别。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者,可以被判定为是主谋:
第一种情况,在犯罪集团内部起到组织、策划以及指挥作用的犯罪者;
也就是在犯罪集团形成过程中的建设者,
犯罪活动方案的总策划师,犯罪计划的实际执行者抑或是隐藏在幕后的策划者,或者是直接指挥现场行动的负责人;
第二种情况,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主要角色的犯罪者;
也就是处于共同犯罪活动之中,而且是引发犯罪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害负有重大责任的人群。
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犯罪集团中虽非组织者或领导者,但却能凭借自身智慧提出策略,
犯罪行为表现得异常活跃,罪行严重或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的犯罪者;
另一种则是从属于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或其情节极端恶劣的犯罪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